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
【出 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CSSCI
2012年第41卷第1期 58-62页,共5页
【作 者】:
王强军
【摘 要】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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