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修正
【出 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CSSCI
2013年第42卷第2期 28-34页,共7页
【作 者】:
屈茂辉
;
胡蔷薇
【摘 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消费的概念中不应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针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殊领域的服务,应将非学历教育或非公益性教育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服务由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应由专门法律调整;金融服务可以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再制定金融专门法予以规范。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论考察正义的合理方法
下一篇:中国家庭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199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