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气候基金融资的正当性标准与创新性来源
【出 处】:《
法学评论
》
CSSCI
2014年第32卷第3期 130-137页,共8页
【作 者】:
李宗录
【摘 要】
绿色气候基金长期融资除了应当遵循“新的和额外的”、公共性、充足性、可预测性、“可计算、可报告、可核实”正当性标准之外,未来还应当确立“利于发展转型”和“金融负责”的正当性标准。由于传统气候融资机制难以落实长期融资的目标,国际社会提出了几种重要的创新性融资的替代来源:利用特别提款权、金融交易税、国际民航乘客税和航海燃油税、化石燃料补贴重新分配、全球碳税、分配数量单位的拍卖进行融资。由于这些创新性融资来源立足于国际水平的公共融资,且基本符合融资正当性标准的要求,因而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以消除未来应用的障碍。
上一篇:转型时期社会稳定指标体系与评价指数体系研究
下一篇: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困境及其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