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二元体系的划分标准——以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归属为中心
【出 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CSSCI
2014年第43卷第2期 98-103页,共6页
【作 者】:
宋旭明
【摘 要】
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的区分,对于建立请求权二元体系进而理解民法上各具体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基础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标准过于粗糙,一些具体请求权的性质问题仍然难以明确,其中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之争即为典型.从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沿革、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内容以及侵害与救济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可以证明,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的消极权能,而是物权的救济权.据此,是否以对受到侵害的利益加以救济为目的,并与之相应地于该利益受到侵害时产生,是区分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进而建立请求权二元体系的标准.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