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兼议行政法思维与刑法思维的区别
【出 处】:
【作 者】:
段启俊
王蕾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发廊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时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有罪、无罪两种不同判决。学界对此问题同样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的语境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以及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依据不具备衡量属性并且从刑法解释的一般理性的角度而言,提供手淫服务不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认识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主体在认定此问题时分别采用了行政法思维模式与刑法思维模式。而由于两种思维模式在思维特征、适用范围以及逻辑线索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如果不加区分地适用就会导致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结论,在对刑法问题进行思考和认定时应适用刑法思维而非行政法思维。
上一篇:试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及其优化路径——以中美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比较研究为视角
下一篇:论多维视角下毛泽东的苏联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