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兼及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制度的完善
【出 处】:
【作 者】:
屈茂辉
湖南大学中国法治评价研究中心、罗马法系研究中心
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不动产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基本原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是其所在地域的登记机构,而不是所在地点的登记机构;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为唯一的登记机构。其法理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定位要求、不动产的本质属性、不动产登记的技术。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的具体规则包括:不动产登记机关按地域设立;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无级别管辖;不动产登记簿实行物的编成主义。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体现了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但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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