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以解释论为视角
【出 处】:
【作 者】:
杨卓黎
【摘 要】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合同解除制度讨论众多,但并未立法明确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现象已经确实存在,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可以鼓励违约方积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采取解释论的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合法路径问题,若坚持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为基础解释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利,将会产生违约方机会解约,给守约方带来诉累等问题.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后果来分析,在这三种情形发生后,强制履行不能,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将陷入僵持.因此,以合同法第110条为基础,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通过履行不能的体系,解释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较为合适,这一解释路径能使法律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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