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法律概念的实践审视与理论溯源 ——兼论我国湿地法律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出 处】:
【作 者】:
李爱年
刘爱良
【摘 要】在湿地立法实践中,湿地概念存在两种并行的模式:《湿地公约》对湿地从管理的便捷性做了经典探索,其特点是宽泛定义与重要湿地名录管理相结合;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重在湿地法律概念的科学性,其特点是突出湿地生态特性与湿地科学分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科学性定义更契合湿地法律概念的生成规律及基本特征.我国湿地法律概念应当实现由管理性定义向科学性定义转型,立法上需加强对湿地"科学性要素"的摄入,并适度平衡"管理性要素"的需求.
相关热词搜索: 湿地 湿地公约 科学性定义 管理性定义
上一篇: "一带一路"倡议下境外务工人员权利之保护
下一篇: 论福泽谕吉的公德观及其现代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