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城市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范式转换及其启示
【出 处】:
【作 者】:
李奇伟
【摘 要】从“危害排除”范式向“风险矫治”范式的转换正深刻影响着域外城市污染场地风险规制的变革路向.在“危害排除”范式下,污染场地治理成为政府主导下的“危险防御活动”,其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了规制成本效益失衡、自由裁量权失控等诸多问题.基于此,“风险矫治”范式对“危险排除”范式作出了诸多修正.以“风险”评价方法为知识基础,以社会可接受水平为清理目标,通过责任原则调整、风险管理方法的引入使场地整治更切合实际、更富效率.就我国而言,实现城市污染场地善治需要借鉴域外经验,基于风险矫治理念展开场地污染防治立法,以风险决策程序构建为中心改进场地风险行政,以风险责任公平负担为旨归推进环境司法.
相关热词搜索: 域外经验 污染场地 制度范式 启示
上一篇: 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不同作用
下一篇: 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实践及其合理性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