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中的文义
【出 处】:
【作 者】:
舒国滢
陶旭
【摘 要】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语词与条文,意在揭示语词与条文的意义.法理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结果不得超出法律条文和法律语词的可能文义范围,因此文义解释并非一种解释方法,根据对文义解释的一般介绍,将其称为“语义学解释”更为恰当.句子的意义是命题,语词的意义是概念,不过句子与命题以及语词与概念的关系十分复杂,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在法律中法律条文的意义是其所表达的法律规范,法律语词的意义是包含该语词的句子意义的一部分.根据语言哲学的相关理论,语言的意义主要有四种来源,即成真条件、心理表征、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以及社会实践规范态度.对于日常语言来说,任何一种理论都无法提供具有客观性的标准,而在法律领域中出于对可预测性及同案同判的要求,在发生疑义的情况下需要具有权威性的主体,如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因此对司法解释也可从其权威性的解释这一角度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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