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的弊端及其克服
【出 处】:
【作 者】:
肖海军
王子萱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资本缴纳的比例限制和期限要求,允许资本认而不缴。认缴资本制具有股东出资的自治性、宣示性和约束性等特点,对促进民间创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公司债权人保障减弱、公司信用风险增加等弊端。对此,应当建立严格的资本充实责任和瑕疵出资违信责任,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示或营业信息披露平台,完善股东出资期限或出资情形,加强后续监管,同时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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