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和解合同的程序性———以和解条款的独立效力为视角的分析
【出 处】:
【作 者】:
邓叶芬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上海海洋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 要】民法上和解的性质,从法制史的发展角度来看,是从纯实体化的角度予以认定的,这一认定与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属性不相容。基础合同中的和解条款因其程序性而具有独立性。民法上和解合同不仅是和解条款程序性指引的产物,还是和解条款目的意思的实现行为以及和解条款的履行行为,民法上和解合同应当具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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