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的制度价值——兼论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
【出 处】:
【作 者】:
朱圆
【摘 要】在国内法乃至国际法中,拥有法律人格通常是主体从事获得法律认可的活动的必要前提.法人地位对于其拥有者而言,能够带来多方面的制度性便利.是否赋予某主体以法律人格,是一国立法政策权衡的产物,也是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信托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得到广泛认可.考虑到信托需要且能够实现独立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有必要赋予信托以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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